吴美芬代表:
你在个旧市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协助芹菜塘社区与其他社区山界调解的建议》的第128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建议第一条主要内容是芹菜塘社区药材队乡有林权属和云锡公司的土地权属有争议,建议协助调解。经初步跟你对接了解核实,提供出1990年前后该片区乡有林311亩的国有林权证书,因芹菜塘社区当时的行政界线是文字叙述的,现在从文字理解很难准确确定具体界线,加上云锡公司也未能提供出该片区具体的土地使用情况等有效材料(包括图纸),所以难以判定界线争议情况。
综合上面的建议内容,市林草局高度重视,由具体办理的副局长带领科室到市档案局查阅了相关资料:有关联性的主要有两个,一是1982年5月26日的《锡城公社芹菜塘大队芹菜塘生产队山林权四至登记表》,上面有7个村小组各自的四至界线文字描述,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村小组的四至界线能不能为争议界线提供有效互证。但经过对比描述,也难于准确判定各个小组的界线,由此推断芹菜塘社区的争议界线;二是1983年1月22日《锡城公社芹菜塘大队乡有林生产队山林权四至登记表》,这个登记表上“生产队四至及走向”一栏有说明:东至苏兴龙伙房,南至青龙山脚,西至云锡药材队食堂门口,北至老鹰窝梁子丫口。仅凭文字描述的四至界限,没有矢量图或者坐标,确实难于断定争议界线。
然后我局到云锡的个旧锡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对接并查阅资料,在沟通过程中,因涉及年代较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同志均说不清楚争议界线的情况。于是我们查阅了相关历史档案材料:有关联性的主要有三个,一是查阅到1973年10月16日云南省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文件(73)云基设字第195号《关于新冠采选厂征用土地的批复》;二是1983年10月26日《关于征用采矿权用地的补充协议》,三是1983年11月11日新冠采选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这三个材料上均无当时的四至界限描述或者矢量图,仍然很难判定争议界线。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在双方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目前对争议界线难以形成有效的解决结果,但我们将积极对接自然资源、民政、锡城街道等部门,不断收集有效证据,争取界线争议早日得到合理解决。
感谢你对我市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李思瑶 0873-2128061
个旧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