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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旧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6 浏览次数:

个自然资函〔2024〕9号


你在个旧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大屯街道团结社区部分建设用地的规划调整建议》的第76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壮大新坝小组村集体经济收入,经许多居民提议,建议在新坝小组集体现有的土地上建设停车场及农贸市场一个。”的建议答复

经我局核实,拟建设停车场及农贸市场地块现状地类为集体农用地,并已划入我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符合个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之规定,完成土地征转报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可依法使用土地。目前,我局尚未收到新坝小组用地申请。待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用地申请,并缴清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后,我局将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二、关于“由于团山下组办公室简陋狭小,石棉瓦屋顶破楼不堪,时常漏风漏雨,无法办公。经多数居民提议,建议在新坝小组集体现有的土地上建设小组办公室及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议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之规定,该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土地使用人缴纳划拨使用权价款后即可使用土地。

经我局核实,拟建设团山下组办公室及文化活动场所的地块不符合用地性质。建议在和平小学大屯校区周边位于《关于个旧市2019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自然资复〔2019〕132号)中已报批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重新选址。待选址确定后,我局将根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评估,确定划拨使用权价款。待村小组缴纳划拨使用权价款后,我局将按有偿划拨方式,供应给团山下组用于村小组办公室及文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用地。

感谢你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刘华清 130/8745/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