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城管执函〔2022〕6号
李亚琴委员:
你在政协个旧市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广场舞、民间合唱团等噪声扰民的建议》的第75号提案,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前期,针对广场舞、民间合唱团等噪声扰民问题,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金湖文化广场内开展广场健身活动(打地陀螺、跳广场舞、弹电子琴等)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并发放《关于广场健身活动噪音扰民问题的告知书》40余份,宣传栏粘贴《关于广场健身活动噪音扰民问题的告知书》10余份,宣传教育250人次,告知广场健身活动组织者、参与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人本意识,开展广场健身娱乐活动时控制音量,合理安排活动时间,避免影响周边市民的生活。我市市民主要集中在怀源芳圃、金湖文化广场、金湖周边等开放式公众娱乐场所开展广场舞、娱乐健身等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住建局下属单位园林绿化局对金湖周边、怀源芳圃、金湖文化广场等区域负有管辖权,对其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及安全问题进行日常管理,对于民众自发组织的广场舞、合唱团等产生噪声扰民行为,该局以常态化巡查为基础,结合12345市民服务平台中被投诉地段为重点,组织人员加强巡查,发现并及时劝导广场舞噪声扰民行为,积极引导居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提高广场舞参与者的公德意识,倡导群众文明有序开展文化娱乐健身活动。同时探索采用和安装噪音预警管控系统,推动管控模式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实现综合依法依规治理。
针对规定时间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市民可在早6时至晚22时之间开展娱乐健身活动,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应避开午间12时至14时的休息时段。对于市民聚焦的产生噪音的区域,由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按照《个旧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要求,开展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目前监测站具备声环境质量、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的监测能力和资质。市综合执法局依据监测数据按照《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由于缺少强制措施,广场舞、民间合唱团等产生噪声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市民聚焦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存在反复性。
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通过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积极引导经营者、广大市民深刻认识噪声污染的危害性,自觉树立保护城市环境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噪声数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清事实,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及时劝阻制造噪音扰民的行为,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噪音扰民升级为殴打他人等案、事件。对经教育劝说拒不予整改继续扰民的行为或个人,及时固定证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严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联合执法,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作用,对广场舞、民间合唱团等问题进行监督,通过严处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民间合唱团等噪音问题,还给人民群众一个安逸祥和的居住环境。
城区街道结合街道社区工作实际,利用社区宣传优势,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感谢你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