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财函〔2021〕2号
黄成忠委员:
你在政协个旧市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旧市民间投融资平台的建议》的第70号提案,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整体情况
民间投融资机构广义上来说是指除了国家办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外,在城乡出现的民间货币信用组织;狭义来说是指民办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组织。我国对各种金融业态一直严监管。在人群代际变迁、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消费观念转变、金融产品及服务不断丰富的背景下,民间投融资机构应运而生,民间借贷行为遍地开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对民间投融资机构的监管存在一定真空、部分民间投融资机构规范经营的意识欠缺等问题,衍生出合同纠纷、利率虚高,甚至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无形中加大了投融资风险,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精神,对民间投融资的利率作出要求。一是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二是借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二、工作开展
(一)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情况。根据职责划定,市金融办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包含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业保理机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租赁机构7大类。我市现有1户典当行,暂无资产管理公司、商业保理机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租赁机构;原有3户小额贷款公司、1户融资担保公司。
1.典当行:我市现有的1户典当行为个旧市金湖典当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典当业务许可证及当票已被州金融办收回,目前业务主要是催收前期放出的当金。因该公司存在股权结构不完善等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根据州金融办要求,市金融办建议该公司注销或转为一般工商企业,公司将在前期放出的当金催收完毕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小额贷款公司:我市原有的3户小额贷款公司分别为个旧市大屯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旧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旧市百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户小额贷款公司均已被省金融办取消经营资格。目前个旧市大屯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个旧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处在注销过程中,个旧市百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长期失联,注销工作停滞。
3.融资担保公司:我市原有的1户融资担保公司为个旧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8月5日完成公司注销手续。
(二)开展投融资业务企业的风险情况。为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在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下,市内2013年成立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各行业领域的防非处非工作。
2021年至今,共开展4次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排查。一是市金融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排查2次;二是市金融办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单位组成排查小组开展联合排查2次。排查中发现玉溪市云河水果专业种植合作社个旧分社、云南远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个旧市红云欣欣钼业有限公司存在不特定风险,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其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对玉溪市云河水果专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个旧分社、个旧市红云欣欣钼业有限公司受理初查。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加强联动、强化沟通,加大对市内投融资机构的排查、检查及规范力度,做到事前有排查预防、事中有临管规范、事后有打击处置,使投融资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不缺位、不断链。
(三)提升投融资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意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定期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有关企业开展培训,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发布与核准经营范围不相关的商业广告,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为。同时,加强对金融类广告的监测,一旦发现发布存在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的违法广告,坚决予以查处。
三、存在的困难
您在提案中建议:成立由市金融办、公安、市场监管、财政、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六部门组成的个旧市民间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我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支持民间投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我市实体经济的实际营利水平确定民间投融资的最高利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一)积极对接沟通。市金融办经对接州金融办,红河州暂无民间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民间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需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同时,我市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建立我市民间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存在较大难度。
(二)风险容易衍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数额较大,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民间投融资机构是未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的金融营业许可证但在开展金融借贷业务的机构,其业务多是民间个人借贷行为,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导致民间投融资机构的业务极易衍生成为非法集资。民间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虽然对民间投融资机构的发展产生利好,提振实体经济,但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类金融风险的相互转移。
(三)市场准入困难。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要求,停止对新申请成立投(融)资、担保、信息咨询等各类融资公司的审批,对申报经营范围含有投(融)资信息咨询等相关内容的一律不予审批。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审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均需取得主管部门的前置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注册。
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各类新型金融业态活跃于市场,我市的金融生态总体向好,但仍然存在非法集资、骗取贷款等金融风险。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是对投融资机构经营者的警示,也是监管前瞻性的体现,在有效净化金融市场环境后,投融资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才能真正发挥引导、规范的作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办将加强与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及红河州银保监分局的对接沟通,加大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的力度。同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切实关注我市投融资机构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倒逼地方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利率区间合法合规经营。
感谢你对市金融办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矣乐 0873-8870009
个旧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