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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公开遴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公告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2-07-26 浏览次数:

  根据《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22号)精神,为拓宽个旧市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参保人员购药渠道,缓解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就诊压力,不断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在我市原有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面向辖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公开遴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1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慢性病零售药店遴选要求 

  (一)实现“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 

  按照“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要求,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合理遴选确定。保覆盖,坚持合理布局、兼顾城乡、就近购药的原则,依照州级遴选指导意见制定考核遴选标准,逐项进行评分,最终按评审得分择优遴选;保供应,市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品种不少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乡镇(街道)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品种不少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60%,能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范围,按照医师开具处方或在病情稳定情况下开具的长处方提供门诊慢性病用药的药品,确保提供相应药品;保配送,每家申报门店均能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并对药品配送全程进行实时监控。 

  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药店可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慢性病药品,并以挂网价进行销售,低于挂网价的以实际采购价格销售。 

  (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1.分别建立患者信息系统、处方信息系统和特慢病零售药店进销存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上传,各定点零售药店为所有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保证系统数据安全可靠、准确、完整,发生数据安全事故将严肃追责问责。实现患者待遇信息数据、医保结算信息数据等结算运用。 

  2.提供慢性病患者的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包括慢性病患者购药跟踪服务及健康管理等功能。 

  3.具有配合市医疗保障局进行智能审核和监管的功能。 

  (三)保证依处方购药 

  1.首诊:患者须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开具处方购药。 

  2.复诊:患者凭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处方购药,或由慢性病零售药店与具有网上接诊资质的互联网医院购买服务,根据慢性病零售药店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的患者病种及病情,及时为患者进行网上诊断和开具电子处方并回传处方信息实现购药。 

  (四)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申报门店应严格履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需在上一年度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及以上”。若慢性病零售药店连续两年在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将取消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关闭慢性病结算系统。 

  二、慢性病零售药店申报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签订《个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 

  (二)申报门店近3年来(未满3年的须在医保协议期内),未因医保违法行为被医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三)申报门店须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区管理,并设有咨询台,具备为慢性病患者开展药学服务的能力。 

  (四)申报门店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不得兼职或挂名,保证营业时间在岗。 

  (五)申报门店须具有针对慢性病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具备为参保人员购药单独建账的能力。 

  (六)属单体药店、独立核算的连锁药店、连锁药店片区主管药店,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账务,并严格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相关会计制度,财务档案必须完整; 

  属非独立核算的连锁药店按片区管理的方式,由片区主管药店在其账务中将所管理的非独立核算药店,分别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务,并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七)具有符合医保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和服务功能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为患者提供用药提醒、用药指导、随访跟踪等服务管理,接受医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八)能够满足特殊药品的冷链要求,有储存、配送的设施,能对陈列和储存环境的温湿度实时监控、记录和调控。 

  (九)具有能将药品按时保质配送上门服务的能力。 

  (十)申报门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药品电子追溯码,并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追溯工作要求,建立完善药品追溯工作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药店与有资质的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签订服务协议。 

  三、慢性病零售药店申报所需材料 

  (一)《个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二)《个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复印件和年度考核情况; 

  (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慢性病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台账管理、药品追溯工作机制等); 

  (六)服务能力和配送服务相关记录台账; 

  (七)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和服务管理相关材料; 

  (八)仓储环境相关平面图、区域照片; 

  (九)申报门店医保药品目录清单和慢性病病种备药情况; 

  (十)其他所需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补充的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完整导致扣分的由申报门店自行负责。 

  四、公开遴选程序和时间 

  (一)经办部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此次遴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申报方式。凡符合申报条件且愿意承担慢性病门诊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但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药店只能申报1个门店,并于2022年8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逾期不再受理。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评估认定与现场勘查。对申报门店进行评估认定与现场勘查,评估认定内容为资格条件、遴选要求、经营管理、服务能力等;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现场监督。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申报条件的前提下,由评估组按照遴选要求的各项因素逐一进行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最低分值线为60分,低于60分不可纳入慢性病门诊定点。评估人员和监督人员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最终按评审得分择优遴选(2022年8月中旬完成)。 

  (四)结果网上公示。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的现场检查情况和评审结果,最终确定遴选成功的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在市政府官网上公示(2022年8月下旬完成)。 

  (五)承诺书提交。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承诺书(2022年9月初完成)。 

  五、其他事项 

  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监督、配套措施等事项遵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22号)、《个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个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标准表 

     2.个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个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承诺书 

    

                   个旧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