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维护个旧市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防止卷烟市场恶性竞争,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现将2021年8月26日施行的《云南省个旧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删除了第四条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
(二)修订第五条第五款第一项。
(三)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增加第五款。
(四)修订第九条。
(五)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二、注意事项:
(一)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修订后的合理化布局详见附件一,修订处字体标红。
附件一:
云南省个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云南省红河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红烟专〔2020〕66号)文件要求,结合个旧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个旧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定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考量的关键因素,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类施策原则。以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以下街道或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按照“总量+区域+间距”的模式进行设置,对应范围设置零售点数量及距离如下:
1.1. 城区重点街道。
表:1
序号
|
街道名称
|
繁华区域
|
普通区域
|
路段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路段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1
|
中山路
|
世纪广场-老州府
|
15
|
30
|
老州政府-大桥头
|
10
|
50
|
2
|
金湖东路
|
金色佳园-五一路岔口
|
16
|
30
|
金色佳园-联盟村路口
|
24
|
50
|
3
|
建设路
|
联盟村路口-个屯隧道口
|
68
|
30
|
个屯隧道口-鸡个公路口
|
18
|
50
|
4
|
五一路
|
五一路岔口-云庙
|
23
|
30
|
其他路段
|
2
|
50
|
5
|
人民路
|
新街口-中医院
|
16
|
30
|
中医院-化工小区
|
13
|
50
|
1.2.市区主要街道
表:2
序号
|
街道名称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1
|
吉安街
|
6
|
30
|
2
|
和平路
|
6
|
30
|
3
|
金湖南路
|
13
|
30
|
4
|
红旗东路
|
11
|
30
|
5
|
江川巷
|
4
|
30
|
6
|
上河路
|
11
|
30
|
7
|
宝华路
|
13
|
30
|
8
|
青年路
|
20
|
30
|
9
|
青杉里
|
11
|
30
|
10
|
胜利路
|
20
|
30
|
11
|
三角地
|
6
|
30
|
12
|
金湖西路
|
56
|
50
|
13
|
新街
|
10
|
30
|
14
|
搓板路
|
5
|
30
|
15
|
冶炼路
|
8
|
50
|
16
|
鄢棚南路
|
18
|
30
|
17
|
邮电巷
|
16
|
30
|
18
|
永胜街
|
19
|
30
|
19
|
新冠路
|
12
|
30
|
20
|
解放路
|
3
|
30
|
21
|
江川巷
|
4
|
30
|
22
|
步行街
|
5
|
30
|
1.3.城区其他街道
城区新建街道、小区、其余街道和与主街道连接的分支、分岔、小巷及门牌为附号的零售点设置距离为50米。
2.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不含农贸市场,农贸市场零售点设置依照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执行)。
表:3
序号
|
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
主要街道名称及其他街道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1
|
大屯街道办事处
|
紫金街
|
23
|
30
|
建兴街
|
13
|
30
|
海风路
|
17
|
30
|
大兴路
|
26
|
30
|
海鸿路
|
20
|
50
|
横一路
|
7
|
30
|
其他街道
|
91
|
50
|
2
|
鸡街镇
|
东风路
|
12
|
30
|
鸡龙街
|
33
|
30
|
其他街道
|
45
|
100
|
3
|
沙甸街道办事处
|
沙甸街道
|
1
|
50
|
沙甸金川社区
|
2
|
50
|
沙甸十字街
|
2
|
50
|
4
|
贾沙乡
|
贾沙街
|
14
|
70
|
其他街道
|
1
|
100
|
5
|
老厂镇
|
花园路
|
10
|
70
|
老厂街
|
12
|
70
|
其他街道
|
3
|
100
|
6
|
保和乡
|
保和街
|
8
|
70
|
7
|
蔓耗镇
|
蔓耗二级路(水果街)
|
4
|
70
|
蔓耗街
|
15
|
70
|
其他街道
|
7
|
100
|
8
|
卡房镇
|
卡房文明街
|
3
|
70
|
卡房沙坝直街
|
8
|
70
|
卡房文化街
|
10
|
70
|
振兴路
|
27
|
70
|
其他街道
|
31
|
100
|
注:鸡街镇东风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以直线最短距离测量,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
3.乡(镇)、街道办事处小集市(指不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
表:4
序号
|
小集市名称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1
|
大屯街道办事处红土坡村
|
4
|
100
|
大屯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
20
|
50
|
大屯街道办事处杨家寨
|
6
|
100
|
2
|
鸡街镇小芭蕉村
|
4
|
100
|
3
|
贾沙乡三云厂村
|
2
|
100
|
贾沙乡尼格村
|
2
|
100
|
4
|
老厂镇马鹿塘村
|
5
|
100
|
5
|
保和乡冷墩村(个旧-元阳公路沿线)
|
16
|
100
|
6
|
锡城镇独店村
|
2
|
100
|
7
|
蔓耗镇黄草坝村
|
9
|
100
|
8
|
卡房镇斗姆阁村
|
8
|
100
|
卡房镇倮莫村
|
5
|
100
|
卡房镇菜园子村
|
3
|
100
|
(二)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第四条第(六)项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三)军队大院、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1-2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五)四星以上星级酒店内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街道合理布局限制。
(六)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空白自然村600人/200户(含)以下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600人/200户以上1200人/400户(含)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结合现有各自然村实际情况按进出有序的原则,维持现有布局零售户数,不再进行新增。
(七)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商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3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低于30个商铺高于15个商铺的设一个,低于15个商铺的不再设置),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多层的市场分层设置;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但具备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八)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文化旅游区、特色小镇内视情况合理设置,最多不超3个(含),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50米。
(九)大专院校及规模较大的企业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100米;规模较大的厂矿内根据合理化布局规定的数量进行设置,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100米。
(十)客运汽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客运火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但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十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但不得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
(十二)开放式住宅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但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但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按小区现有实际情况进出有序的原则,维持现有布局零售户数,不再进行新增。)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类型方面
非便利店业态,主要经营餐饮小吃、奶茶饮品、殡葬服务、学生用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幼儿园出入口距离3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满足总量、区域限制的前提下,按20%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标准,符合以上条件情况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1.残疾人;
2.烈属;
3.退役军人;
4.低保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同乡镇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变更的,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该区域规划数量控制,但每条街道只能增加2户,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三)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或不可抗力情形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50%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标准,不受数量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九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以直线最短距离测量,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同街道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直线距离测量;街道交叉地段,拟申请人与另一街道最近零售点形成转角的,分别测量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适用申请人所在街道的间距标准。
“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第十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的调整。本规定由云南省个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8月26日发布的“云南省个旧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