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个旧市司法局关于公示《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7-26 浏览次数:

市级机关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要求。个旧市司法局拟成立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按照上级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确定的成员单位及工作规则,现将我局经征求意见后,起草的《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有意见、建议,请向个旧市司法局进行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7月26日—8月2日

  联系电话:0873—2151380

  地  址:个旧市吉安街5号二单元4楼413室

 

  附件:1.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个旧市司法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1

  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公示)

  主  任:张 松 市司法局局长

  副 主 任:张金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执行委员:薛云杰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

  委  员:李 菲 市发展和改革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张永玲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刘 起 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负责人

       杨 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科副科长

       郭 莉 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中心副主任

       郭 彬 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

       吴云秋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马 静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与法规科工作人员

       李 凌 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 婕 云南明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潘海涛 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附件2

  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工作规则

  (公示)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议办)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委员会在市司法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委员动态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执行委员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担任。委员在市级相关部门人员中推荐,以思想政治素质高、决策咨询能力强、熟悉行政法律工作为标准择优聘任。委员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对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咨询委员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体性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六条 市复议办可以通过召开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咨询委员意见,参与提出咨询意见的委员人数应当在5名以上。参与提出咨询意见的委员应当向市复议办提交本人签字认可的书面咨询意见。

  第七条 市复议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就咨询意见有关事项报请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在召开会议或者要求提供书面意见5日前将会议通知、有关案件材料分送有关委员。对于拟向委员咨询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委员参加市复议办组织的案件听证会、调查会、集体讨论会。

  第八条 参与案件咨询的委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按时参加会议以个人名义独立发表会议咨询意见或者提交书面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 委员为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供案件办理或者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市复议办应当尊重咨询意见,结合委员的合理化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草案。

  第十一条 案件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参与咨询的委员应当依法保密。其他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需要保密的,市复议办应当事先提出要求,参与咨询的委员应当按照市复议办的要求妥善保管和处理。参与咨询的委员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案件情况,不得利用案件中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具有律师身份的委员可以接受委托担任所在单位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

  第十三条 委员提供咨询服务应当取得的报酬,按照州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