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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发布日期:2023-06-18 浏览次数: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4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0615673696 ,法定代表人:林伟辉,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王林寨村。 

  三、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21日该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氟化物、颗粒物超标排放。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核算后,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4号)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 

  该公司对我局处罚决定持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5月19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红政行复决字[2023]15号)变更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