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1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林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3MAQKCBTF4H,法定代表人:孙孝欢,地址:个旧市大屯街道老环路十五中旁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22年8月18日露天堆放块状、细小土夹石,未采取覆盖措施,未建设围挡。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1、“未批先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万元。
2、“露天堆放块状、细小土夹石,未采取覆盖措施,未建设围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进行处理。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2023年1月16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1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元整(¥13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