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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森源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02 浏览次数: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5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森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27316567L,法定代表人:童略,地址:个旧市乍甸镇八抱树工业区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锡尾矿及冶炼废渣资源化利用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鉴于该公司尚未全部建设完成投产使用,且违法行为轻微并没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6月11日我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 

  2024年6月13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5号)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