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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02 浏览次数: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4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8597194J,法定代表人:王伟,地址:个旧市锡城镇新寨村委会白马寨村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露天堆放沾染毒性(含砷、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场地上未发现泼洒、渗漏痕迹。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经研究,1.该公司露天堆放的52只沾染性塑料包装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和1只铁质储罐在转移至场内弃土场堆放前已进行清洗、晾晒及简单清除罐体内及表面残余物,且临时贮存的弃土场上(除储罐放置点)已铺设一层黑色防渗膜,并对堆放的包装桶采用黑色防雨膜进行覆盖。同时,检查时未在临时贮存场地上发现泼洒、渗漏痕迹;2.2024年03月10日检查组提出存在问题后,该公司立即组织整改,铁质储罐已于2024年03月11日转移至维修车间内存存放,52只(约0.5吨)塑料包装桶已于2024年03月12日全部转移至4#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并于2024年03月29日按照环评、危废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要求经切割、焚烧炉处理后进行安全填埋。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已对该公司进行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于处罚】第六项“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 

  2024年6月13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4号)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