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5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锦星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00372,法定代表人:张宝国,地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大黄山脚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大气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有未封堵的三通接头,导致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2024年6月26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5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