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民政局对个旧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个旧市民政局 文号:个民函2018〔20〕号  时间:2018/10/02 15:45  浏览次数:

罗文明等代表:

  你们在个旧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的第113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个旧实际,经过充分调研,提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于2017年12月29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在法律允许的领域内,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无偿或者以较优惠条件提供服务,从而使服务对象受益的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是以促进人类的福祉为努力目标的团体,它不仅积极地减轻人类痛苦,而且更积极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公益性社会组织承担着大量的社会事务,是政府的得力助手,是改善民生的生力军。资金是公益性社会组织运行的前提,是实现其运行目标的根本保证。然而,经费不足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中的一个相当普遍和非常严峻的问题,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公益性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瓶颈,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三、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因此,公益性社会组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再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即可以缓解公益性社会组织经费不足的困难。至于其它的扶持政策,​目前,云南省尚未出台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如以后上级有相关的政策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扶持的文件精神,我市将认真贯彻执行。 

  感谢你们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