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民政局对个旧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个旧市民政局 文号:个民函2018〔21〕号  时间:2018/10/02 15:45  浏览次数:

马锦升等代表:

  你们在个旧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加沙甸失地农民低保名额的建议》的第115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乡镇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增加,农民大量土地被征用,产生了很多失地农民。市委、市政府非常关心失地农民的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转非”、“农转城”失地贫困农民纳入低保范围。截至2018年6月,沙甸区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810户2864人,月发放保障金91.38万元,月人均补助319元;农村低保对象130户158人,月发放保障金2.9万元,月人均补助183元。沙甸区城乡低保对象共3022人,占沙甸区总人口数15477人的19.65%,占全市城乡低保对象29964人的10.08%,远高于个旧市城乡低保对象占总人口7.8%的比例。

  针对你们提出的“希望政府给予增加沙甸区失地农民低保的名额,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保。”的建议,作如下答复:

  根据《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个政办发〔2014〕139号),凡我市户籍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265元/月/人),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由家庭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 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中说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程序退出:一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社区)三委”干部的;三是拥有 3 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 3 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五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七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八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驻地)村组的空挂户;九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十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

  近年来,我市开展的低保工作主要是:

  2017年6月,个旧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个旧市关于开展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个政办发〔2017〕126号),认真开展了对城乡低保的整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城市低保对象从2016年12月的21200户31971人,减少到2017年12月的19105户28602人,净减少2095户3369人;农村低保对象从2016年12月的11930户12346人减少到2017年12月的6102户6431人,净减少5828户5915人。

  2018年5月,根据州民政局、州纪委驻民政厅纪检组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我市出台了《个旧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部署开展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乡镇重点查找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轮流保” “平均保”以及违反规定程序行政性纳入低保等问题。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时间2018年至2020年。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面纳入政策性兜底保障范围,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具体工作。截至2018年6月全市农村低保对象3939户4307人,1—6月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529.31万元,其中: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1601人,其中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在保低保对象有541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在保低保对象有1060人。

  你们提出的增加沙甸区失地农民低保名额的问题,我们将按照低保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感谢你们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