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来源:  时间:2021/09/16 15:51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滇红个)文综罚字〔2021〕F-000006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云南去哪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个旧五一路门市部陆静

执法部门: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202109030940分至202109031030分,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白银锋(YHH22195)、文纲(YHH174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云南去哪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个旧五一路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要求负责人配合进行后续的调查询问,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滇红个)文综检(勘)字〔2021C-0004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调查图片资料。4、旅游路线宣传页截图。5、旅游者名单。6、营业执照。7、身份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五一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