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来源:  时间:2021/09/13 15:28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滇红个)文综罚字〔2021〕F-0000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黄树乔

执法部门: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09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202108310957分至202108311040分,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白银锋(YHH06696)、闵俊军(YHH17420)、文纲(YHH174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团结社区团山下组的黄树乔小卖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已连接中国电信网络的电脑5台,经询问其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已有6个月以上,对消费者每小时收费2元,主要面对当地的村民和学生,检查时现场未发现上网消费人员。该场所并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对当事人处的5台电脑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记录,案件待进一步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滇红个)文综检(勘)字〔2021C-0004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调查图片资料;4、身份证明。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取缔;2.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设备计算机5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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