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对个旧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7号建议的答复(个发改函〔2026〕13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9-16 浏览次数:

闵雪梅、张玉云、姚莎等三位代表:

你们在个旧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个旧市各乡镇间发展“飞地经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的第107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飞地经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飞地经济是指两个互相独立、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跨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和地区间资源互补与协调发展的一种合作发展模式。发展飞地经济具有多重积极效应,可以推动行政区管理向区域协同治理转变,破解因行政分割导致的资源浪费、重复建设等问题,实现“飞出地”“飞入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动产业梯度转移与集群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探索飞地经济利益共享模式。

二、利益共享,激发双向合作动力

利益共享是飞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一是依法依规探索税收分成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已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将严格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并及时办理入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飞地项目合理分成方式。二是探索经济指标双向核算。研究建立飞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上产值、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统计机制,真实反映飞出地与飞入地双方贡献,调动乡镇参与飞地经济合作的积极性。三是落实现有利益共享政策。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园区协作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5〕33号)、《云南省产业园区发展行动方案》(云政办〔2026〕7号)、《红河州园区协作利益共享机制实施方案》(红政办函〔2025〕86号)等文件关于飞地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推动落实现有利益共享机制政策。

三、积极配合推进“飞地经济”相关工作

从州级层面看,红河州在飞地经济政策探索方面已有所尝试,但目前尚无正式施行的制度规范。2022年12月,州招商委就《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但尚未正式印发;2025年10月,《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继续执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红政规〔2025〕3号)废止了《红河州飞地经济财税征缴分成实施细则》(红政办发〔2014〕72号)。上述情况表明,州级层面飞地经济政策体系尚在调整完善之中,税收分成等关键事项尚无现行有效的制度依据。下一步,我局将密切跟踪省、州级政策动向,在州级飞地经济相关制度正式出台后,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推动飞地经济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感谢你们对我市飞地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