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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6 浏览次数:

个自然资函〔2024〕8号


郑家荣、高彬琴2位代表:

你在个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老厂镇部分民营企业堆存矿堆存量核实,并帮助依法依规处理堆存矿问题的建议》的第39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堆存矿的核实

根据《个旧市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议纪要》“因历史遗留滞留在矿区的合法矿石,由乡镇(街道)主导,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联审,给予办理转运手续,凡有新增矿石借机混运的,一经查实,追究乡镇(街道)责任”,堆存矿的认定需由属地政府主导,申请人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许可证,购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堆存矿的合法来源。

基于老厂镇核实堆存矿数量存在的实际困难,我局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并提供了3家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供老厂镇参考选择,便于老厂镇开展相关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指导、配合老厂镇开展联审工作,并向申请人做好相关政策的解答。

二、关于堆存矿的处理

一是针对已核实确认的堆存矿,由堆存矿所有者(企业或个人)向属地老厂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递交堆存矿转运申请书,申请书中应确定转运总量、装运车数、车牌号、路线、目的地、转运完成时间。二是在转运已确认堆存矿过程中,超出申请书申请范围的,视为非法开采、转运国家矿产资源,即刻撤销申请人的堆存矿转运许可,同时市自然资源局将联合市应急局、市公安局、老厂镇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在转运堆存矿过程中,申请人须接受老厂镇监管,严格按照老厂镇要求,有序开展转运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刘宗衔 178/7400/3503



个旧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