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对个旧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0-17 浏览次数:

个发改函〔2024〕9号

李师勇代表:

你在个旧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以资金扶持的方式降低企业印花税税负的建议》的第64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等规定,市县级税务机关无权对印花税作出减免规定和给予其他优惠政策。

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协调企业关注上级相关补助政策。同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资源配置,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推动个旧市经济运行稳中向好。

感谢你对我市经济稳增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普光冕 2129468



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