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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旧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

向萌代表:

  你在个旧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建议》的第148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之规定及云卫防发〔1991〕618号《关于发布云南省< 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南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公安局(分局)按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准养犬只的管理,发放全省统一制的《家犬准养证》、《家犬准养牌》”之规定,城区居民饲养宠物犬的,需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 

  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城区居民遛犬污染环境、损坏花草、绿篱、草坪,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明确了对养犬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目前市住建局已在金湖边、公园、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设有“禁止遛狗”警示牌,由监察保卫科工作人员负责向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街道办事处利用居民小组会议,结合社区党员双报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力度,劝导居民文明养犬。提升市民的公德意识,让市民知晓不规范养犬行为对市民的生活、健康、交通等危害及对市容市貌的影响,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养犬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审批,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定期对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办理《免疫户口册》;同时做好犬只疫病监测管理,要求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若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疫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处置。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联合街道办、文明办、宣传部等部门从加强宣传力度入手,将文明养狗、遛狗的观念深植于每一名市民心中,引导市民养成良好习惯,提高养狗人素质,从根本上解决狗便随处可见影响环境卫生的问题。 

  感谢你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