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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旧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2-09-01 浏览次数:

个城管执函〔2022〕2号

高树功代表:

  你在个旧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免除电力工程施工占道经营费的建议》的第64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电力关系民生幸福,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能源之一,市综合执法局心系民生福祉,同时也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好部门职责。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确须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第九条“煤气、自来水、电信、电力以及其他需要经常申请挖掘道路的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第十条“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抢修管线,需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同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并在三天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补办手续。”之规定,电力工程施工作业遇紧急情况需抢修、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并在三天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的相关要求,在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文件中明确降低30%的规定。城市道路上进行电力工程施工作业的占道费已减免30%,由0.4元/平米/天降低为0.28元/平米/天。

  感谢你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