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庆代表:
你在个旧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的第77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5号)的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州、市、县、区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目前,我省未出台关于失地农民可以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即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感谢你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陈建伟 2122422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