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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旧市第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个人社函〔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12-03 浏览次数:

普艳梅代表:

  你在个旧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的建议》的第64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征收土地方面

  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先保后征”的原则,在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基础上,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州、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

  二、政策依据方面

  为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个旧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个政办发〔2020〕26号)。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个旧市行政区域内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在册登记的被征地人员。

  三、养老保障方面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将与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做好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二)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我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目前我局已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待文件审查审核流程完成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三)对相关部门缴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收入户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进行及时核对,在完整无误的前提下将资金划转入财政专户。办理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工作。

  感谢你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陈建伟    2122422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