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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对政协个旧市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个城管执函[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10-12 浏览次数:

刘伟委员:

  你在政协个旧市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我市城区农贸市场综合东巷餐馆油烟排放的建议》的第68号提案,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油烟对居住环境造成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一款 饮食服务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油烟、油污,对附近居民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可并处罚款。

  2018年7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截至目前城区内餐饮业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1135户。经过前期的专项治理工作,城区农贸市场综合东巷餐馆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此次收到政协提案后,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对提案进行分析研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成联合执法组进行专项执法,经过现场核实、监测和取证,该片区餐饮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发生了扰民现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烟油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将加强工作联系,积极配合: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巡查城区农贸市场综合东巷餐馆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投入使用。

  (二)红河州生态环境个旧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负责监测城区农贸市场综合东巷餐馆油烟排放指标是否合格。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一是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户,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现场认真对照《现场核查表》逐项进行严格评价审查,并按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装置的规定,要求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户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正常营业的餐饮业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督促经营者落实《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维护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四)城区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区农贸市场综合东巷餐馆进行督促整改,切实减少油烟排放,保障周边住户身心健康,同时做好餐馆经营者宣传教育工作及楼上住户思想工作,多方联动,切实解决油烟排放问题,还附近居民群众一个干净、清新的生活环境。

  感谢你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