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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政协个旧市十二届二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个住建函2018〔13〕号 发布日期:2018-09-29 浏览次数:

张跃辉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个旧市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文明养犬建议》的第66号提案,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云南省关于发布〈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卫防发〔1991〕618号)及《云南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公安局(分局)按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准养犬只的管理,发放全省统一制的《家犬准养证》、《家犬准养牌》。”犬类的管理部门不在建设管理部门,所以我局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只能对在街上遛狗、四处大小便、影响了环境卫生的遛狗人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上下罚款。”

  二、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城区内禁止设置经营性家畜家禽养殖场。禁止在公园、广场、个旧环湖游览道等公共场所及金湖东路、金湖南路、金湖西路、五一路、人民路、中山路等市区主干道溜犬。在禁区遛狗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和排泄物清理工作,不得恐吓行人,不得污染环境、损坏花草、绿篱、草坪。”我局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加强执法,对随地让狗大小便的狗主人进行劝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三、我局还积极与个旧电视台联系,加强对有关养狗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拨1万元给电视台,对用手机、照相机等举报乱扔、乱吐、乱堆、乱放现象及随地让犬大小便的犬主人进行抓拍曝光,以此提高养犬人的环保意识。

  今后,我们将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对让狗随地大小便的狗主人进行教育、处罚。同时,希望通过各种宣传提高全民素质,出门遛狗时带好装狗狗大小便的器皿,全体市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及国家卫生城市形象。

  感谢你们对我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