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芬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个旧市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文明管理宠物的几点建议》的第65号提案,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云南省关于发布〈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卫防发〔1991〕618号)及《云南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公安局(分局)按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准养犬只的管理,发放全省统一制的《家犬准养证》、《家犬准养牌》。”犬类的管理部门不在建设管理部门,所以我局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只能对在街上遛狗、四处大小便、影响了环境卫生的遛狗人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上下罚款。”
二、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城区内禁止设置经营性家畜家禽养殖场。禁止在公园、广场、个旧环湖游览道等公共场所及金湖东路、金湖南路、金湖西路、五一路、人民路、中山路等市区主干道溜犬。在禁区遛狗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和排泄物清理工作,不得恐吓行人,不得污染环境、损坏花草、绿篱、草坪。”我局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加强执法,对随地让狗大小便的狗主人进行劝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三、市金湖公园已在公园简介中的入园须知明文规定禁止遛狗;拷贝语言版《关于严禁在金湖管理区放养家畜、家禽的通告》在环湖游览道流动播放宣传;在环湖游览道的果皮箱桶上粘贴各类环湖严禁遛狗的宣传标语,多措并举,广泛宣传,规范养犬行为。
四、我局还积极与个旧电视台联系,加强对有关养狗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拨1万元给电视台,对用手机、照相机等举报乱扔、乱吐、乱堆、乱放现象及随地让犬大小便的犬主人进行抓拍曝光,以此提高养犬人的环保意识。
五、个旧公交公司已明确规定禁止乘客带宠物乘坐公交车,公交车司机也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车厢内利用语言播放器滚动播放安全知识,文明乘车及禁止携带宠物乘车语音提示,在部分线路车门醒目位置粘贴禁止携带宠物上车的标识,杜绝公交车上出现宠物的现象。如果有的乘客经劝阻拒不改正,司机可以拒绝其上车或为其提供服务。交运局将督促个旧公交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文明乘车,在乘坐公交车时不携带宠物上车。
六、市文明办以云南省文明城市创建为契机,把“为群众创城、创城为群众”作为创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抓基础,着力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抓整治,着力提升城市形象品位;抓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融入创建的全过程。在宝华公园、工人文化宫建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主题广场;全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景观300余处;在4条路段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街道;在公交站台、指路牌、灯杆制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3925面;在9个乡、镇、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街区(主题村寨、主题广场)。通过开展文明大讲堂、善行义举榜、“革除陋习促脱贫”、“晒村规·赛文明”、“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我眼中的文明个旧”等主题教育活动和道德实践活动,引导市民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利益,遵守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规章、准则、公约、纪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抵制各种不文明陋习,努力打造一个整洁、文明、有序、安宁、和谐的生活环境。
今后,我们将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对让狗随地大小便的狗主人进行教育、处罚。同时,希望通过各种宣传提高全民素质,出门遛狗时带好装狗狗大小便的器皿,全体市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及国家卫生城市形象。
感谢你们对我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