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莉等代表:
你们在个旧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加强对市区公共场所遛狗的管理》的第111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云南省关于发布〈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卫防发〔1991〕618号)及《云南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公安局(分局)按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准养犬只的管理,发放全省统一制的《家犬准养证》、《家犬准养牌》。”犬类的管理部门不在建设管理部门,所以我局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只能对在街上遛狗、四处大小便、影响了环境卫生的遛狗人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上下罚款。”
二、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城区内禁止设置经营性家畜家禽养殖场。禁止在公园、广场、个旧环湖游览道等公共场所及金湖东路、金湖南路、金湖西路、五一路、人民路、中山路等市区主干道溜犬。在禁区遛狗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和排泄物清理工作,不得恐吓行人,不得污染环境、损坏花草、绿篱、草坪。”我局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加强执法,对随地让狗大小便的狗主人进行劝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三、市金湖公园已在公园简介中的入园须知明文规定禁止遛狗;拷贝语言版《关于严禁在金湖管理区放养家畜、家禽的通告》在环湖游览道流动播放宣传;在环湖游览道的果皮箱桶上粘贴各类环湖严禁遛狗的宣伟标语,多措并举,广泛宣传,规范养犬行为。
四、我局还积极与个旧电视台联系,加强对有关养狗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拨1万元给电视台,对用手机、照相机等举报乱扔、乱吐、乱堆、乱放现象及随地让犬大小便的犬主人进行抓拍曝光,以此提高养犬人的环保意识。
今后,我们将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对让犬随地大小便的犬主人进行教育、处罚。同时,希望通过各种宣传提高全民素质,出门遛犬时带好装犬大小便的器皿,全体市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及国家卫生城市形象。
感谢你们对我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