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从2月23日起,开展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和核定准备工作,同时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要求
(一)《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表》中的统计人数必须与2017年1月申报的各险种参保人数一致。
(二)《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表》中每月职工工资收入一定要如实填报,包括高于缴费上限和低于缴费下限的人员,不允许直接将州平或省平工资、最低工资替代成职工工资来进行申报,否则我中心将对此种情况进行重点稽核检查。工资总额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职工本人签字并由单位做出承诺后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四)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表》是为确保今年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能正常运行,所以必须确保所填基础信息准确。
二、注意事项
(一)上报时间:2017年2月23日至4月30日。
(二)上报地点:个旧市社会保险中心三楼主任办公室。
(三)上报资料:《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表》电子版及A3纸打印的纸质版2份。
(四)统计表下载:《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表》可到市社会保险中心QQ群(236468405)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信息公告栏(http://www.yngj.lss.gov.cn)下载。
(五)《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表》经缴费工资审核小组审核完毕后,分别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拷贝《2017年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到失业保险科拷贝《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六)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流动性强或按计时计件计发工资、转包等原因造成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须在《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表》备注栏中注明“无法确定工资”。
缴费工资的高低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各参保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如实申报,坚决杜绝少报、漏报现象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真实准确;且所有参保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必须确保按时完成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核定工作。
附件:《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表》
个旧市社会保险中心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