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公民户口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死亡人员户口未注销问题的妥善解决,提高人口统计工作的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个旧市公安局将开展全市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公民死亡后,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机关将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三、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咨询联系电话:0873-2125799。
特此通告。
个旧市公安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