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锡城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的通告

来源:锡城街道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

  每年秋冬之交,霜降到立冬之间,云南称为“土黄天”,在云南民间有“土黄进补”习俗,有用草乌泡药酒、炖肉或煎炸的食疗养生习惯,特别是常食用草乌炖鸡或炖排骨来温阳进补。需要注意的是:草乌属乌头碱类,有剧毒,0.2mg乌头碱就可以使人中毒,而且目前没有乌头碱类特效解毒药。

  为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锡城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属毒性中药材,不属于食品,草乌、附子的使用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

  (二)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景点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