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敬老、爱老、养老,自觉履行对年老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2020年10月13日,老厂司法所接到村民李某反映:2014年李某与同胞兄长签订父母赡养协议,双方约定:同胞兄长以放弃对父母房屋、土地、山林等各项继承权为条件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现李父去世,双方因继承父母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申请调解。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一方面仔细查看李某提供的赡养协议书,认真分析赡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及时向村委会、村小组了解纠纷情况,经村组干部反馈赡养协议和土地纠纷属实,且经村小组多次组织调解无果,恳请司法所参与调解。10月16日,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司法所联合村委会、村小组干部及村民代表共同对争议土地纠纷开展调解。在充分了解案件经过后,调解员认真总结,制定调解方案,以四步法,主动出击,稳扎稳打开展纠纷化解:一是明知以法,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国家关于父母赡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等法律法规,讲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督促争议双方依法主张权利;二是晓之以理,结合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打感情牌,促使争议双方放下彼此成见,积极配合调解;三是重视证据收集,主动向当事人收集双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书、赡养协议原件,并向协议见证人了解协议签署情况,同时听取村组干部对争议土地意见;四是调查了解纠纷事实,亲力亲为,深入田间地头,实地查看争议土地,以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确认的四至界限为界,由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及村组干部共同见证下栽种木桩,做好地界划分,并留存地界照片底档,彻底解决土地争议。在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按协议内容各自履行责任义务。

人生一世,始于为人子女,终于为人父母,生老病死,人皆有之。然而现代社会养老问题日益严峻,引人深思。成年子女赡养扶助年老的父母是法定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以放弃继承权为由签署的不尽赡养义务的协议部分无效。法律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综上所述,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权利可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