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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三十二——口头协议无据可查 人民调解解决难题

来源:个旧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

  近日,贾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件因土地出租引发的口头协议纠纷。

  张某于2020年3月租用五保户李某的土地种植蔬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合约5年,每年地租560元,张某预付了3000元租金。李某于2020年12月过世,因李某无其他家庭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村集体应当收回该土地。但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地租,应当继续使用该土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该纠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当事人向贾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认为,出租方李某身份特殊,为村五保户,但张某承包李某土地栽种蔬菜、支付了租金是事实,不能简单粗暴地终止口头协议解决问题。因为双方是口头约定,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利于承租方。基于以上考虑,调解员提出调解意见:张某按照现行市场价支付使用土地一年的租金,该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将之前张某已支付现还剩余的租金退还给张某。双方当事人听了调解员法律宣传、利弊分析后同意调解员的调解意见。一件看似简单,实则处理不当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纠纷案结事了。 

  本纠纷当事人基于口头协议实施土地流转行为,风险高,极不易举证,诚信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基石。贾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矛盾纠纷,还节约了当事人诉讼的成本,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