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四十二——九旬老人独居可以吗?

来源:个旧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5-14 浏览次数:

  古人云“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尊老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老厂司法所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成为民服务的生动实践。

  5月13日,个旧市司法局老厂司法所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辖区内有一名九旬老人借住在某选厂已达10余年,期间老人子女多次前往接老人回家,但老人均不愿归家。由于老人年事已高,选厂的主人担心老人在选厂居住期间发生意外,引发不必要纠纷,遂申请司法所调解,让其子女接老人回家赡养。

  司法所在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向老人居住的村委会了解情况,确认确实存在家庭纠纷情况后,当即通知老人子女到选厂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详细了解纠纷发生发展经过,深入分析产生纠纷原因和是非对错,全面综合考虑纠纷处理方法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确保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选厂的主人同意将房屋继续无偿提供给老人居住,并为独居老人免费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承担住房的日常修缮,确保老人住房安全;子女一方须时常到住房内了解老人日常生活及身体健康情况,积极负责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若出现老人亡故或生病急需救治情况要第一时间到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不尽赡养义务,更不能以老人居住在选厂内为由向选厂的主人主张不正当的利益赔偿。 

  此次纠纷调解充分尊重了九旬老人的意愿,帮助老人解决了住房、生活、养老等问题,有效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选厂的主人个人能够舍弃自己的利益,无偿为老人构建一座安享晚年的乐园,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也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和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