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四十——工地受伤根究谁 数次协商获赔偿

来源:个旧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5-14 浏览次数:

   2021年4月末,一名元阳籍女子杨某到个旧市司法局鸡街司法所反映,其受老板汪某雇佣在鸡街镇大河湾村建盖房屋,在浇灌房顶施工过程中,被建筑材料磕到头部,导致脑部受伤,之后及时到医院就诊,经治疗已基本康复,但老板汪某一直没有赔付杨某的治疗等费用,杨某遂至司法所寻求帮助,提出调解申请。

  鸡街司法所及时了解纠纷详细情况,并且数次与老板汪某沟通协调,希望其能够妥善处理纠纷。经过司法所的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赔偿协议,但因为杨某提高赔偿要求,导致调解失败。司法所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条件下,告知当事人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5月8日,当事人杨某经过深思熟虑,再次来到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综合分析,觉得该纠纷已经有了调解回旋余地,因此,再次组织双方到司法所进行调解。鉴于当事人杨某自己感觉身体已无大碍,而且头部伤情复查已经康复没有后遗症,司法所建议汪老板把杨某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后期复查费、补牙的费用全额赔偿给杨某。该调解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纠纷得以顺利解决,老板汪某当场将赔偿款支付给了杨某。 

  人民调解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当事人平等自愿,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不能强制调解;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但当事人达不成共识则需终止调解,当事人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进行维权。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需要通过分析纠纷事实,准确依据法律规定,把握当事人心理预期,以当事人易于接受的语言说服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有时一件纠纷需要反复拉锯式说服疏导才能得到化解。人民调解工作更需要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以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