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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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zfbgs/2026-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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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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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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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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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个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6〕3号)
一、起草背景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让国有资产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二、起草依据
为确保《个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合法合规、切实可行,起草小组严格遵循“上位法为准、结合地方实际”的原则,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开展起草工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 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及《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红政办规〔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结构和内容
《办法》共十章四十九条,具体结构及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资产定义及取得方式、管理体制与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共6条,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市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及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并强调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配置管理(共5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资产配置的条件、原则、方式(优先调剂)、建设资产交付、购置预算管理及配置标准制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共7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资产使用(自用与对外使用)的规范、审批程序、出租定价等有关要求,以及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处置管理(共8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处置方式、范围、审批程序、公开处置要求、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重大事项审批权限、单位变动时的资产处理及临时购置资产处置。
第六章 收益管理(共3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资产处置收益和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收入可用于化解债务的规定。
第七章 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共5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了资产清查的情形、结果确认、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责任及产权纠纷调处程序。
第八章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共4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了资产报告报送流程、公共基础设施等特殊资产入账、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及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共3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附则(共4条,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参照执行范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监管、货币性资产管理、配套细则制定、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无自设行政许可、处罚条款,法律责任严格遵守了上位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 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及《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红政办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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