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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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zfbgs/2026-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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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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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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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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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个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拟继续实施背景
现行《个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日实施,将于2026年3月1日有效期届满。自办法出台以来,个旧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水平逐步提升,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当前办法中的主要规定仍符合个旧管理实际需要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且不存在与上位法重大冲突的地方。2024年以来省、州先后出台建筑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认真对比研究,我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与省、州的建筑管理办法不存在冲突矛盾的地方,仅针对部分条款可参照进行补充完善,因此该办法继续实施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
二、起草过程
《办法》系行政规范性文件,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234号)的规定,2025年7月24日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及12个市级相关部门、5个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同时,结合省、州出台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个旧市实际管理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8月19日再次向各部门征求意见,与会人员就相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展开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9月4日召开拟继续实施评估会进行评估,并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再次对《办法》作相应调整修改。
10月15日,云南鼎易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个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之《法律意见书》。
11月10日,经个旧市政府办法规科审查后出具了《个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个府法审〔2025〕—2)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2026年1月19日经十八届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修改,于2026年3月25日通过个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后《办法》共计四章,35条。共计修改28处(在原条款上进行修改14处,新增条款3条,删除2条,合并9条),修改的主要内容:
1.第一条修改办法制定依据的上位法。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增加《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随之废止,《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废止,故删除。
2.第二条、第十八条修改办法适用的范围。涉及城市范围的表述均进行了修改。修改依据: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对城市范围的最新提法进行修改。个旧市城区范围数据由自然资源部下发,主要包含主城区、大屯街道、沙甸街道,具有明确的范围。
3.第三条对建筑垃圾的定义进行补充完善。在原基础上增加建筑垃圾主要包括的种类。修改依据:根据《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5〕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有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进行增加。
4.第五条修改部门职责分工。在原基础上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补充细化。修改依据:《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24〕4号)《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5〕3号)中均对部门职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照省、州办法结合个旧实际对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细化。
5.第八条修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程序。将该条中的“倾倒”修改为“收集”。修改依据:为规范表述结合实际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程序进行修改。
6.第十条为新增条款。增加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规定。新增依据:根据《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5〕3号)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有较大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处置方案并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处置的措施和目标,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时间、处置场所和位置、污染防治措施和目标以及责任人等内容。”及管理实际增加该条款。
7.第十三条修改居民清运建筑垃圾的时限。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原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24小时”修改为“72小时”。修改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便民利民角度,给居民清运建筑垃圾留出合理的时限。
8.第十四条修改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审批手续的时限。第十四条第二款(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中“3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修改依据:结合实际审批情况,对审批办理时限予以适当延长,便于工作开展。
9.第十九条修改核准的数量限制条件。第十九条第二款(原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修改依据:缺乏上位法作为依据,故删除。
10.第二十一条为新增条款。增加对建筑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的规定。新增依据:根据《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5〕3号)第十三条“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逐步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及管理实际需要增加该条款。
11.第二十二条修改申请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原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删除“适当数量”。修改依据:缺乏上位法作为依据,故删除。
12.第二十四条修改运输核准资格年审制度。删除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该项许可后无年检要求,故删除。
13.删除原来的第二十七条。删除理由:消纳场所的建设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审批即可。
14.第三十条修改临时调拨回填工程渣土的申请程序。修改第三十条(原第二十九条)为“需临时调拨回填的工程渣土,由使用方提出申请,取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林草等部门对占地回填弃土、工程渣土等处置的书面意见后,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修改依据:规范审批程序,杜绝违法行为产生。
15.修改法律责任部分。将原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处罚条款合并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删除原第三十九条。删除理由:缺乏上位法作为依据,故删除。
17.第三十三条为新增条款。增加信用管理的规定。修改依据:根据《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5〕3号)第二十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建设,推动行业信用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并将有关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管理实际需要增加该条款。
18.第三十四修改办法参照适用的范围。将第三十四条(原第四十条)中“个旧市城市规划区以外”修改为“个旧城区实体地域范围以外”。修改依据:根据自然资源局对城市范围以外的最新提法进行修改。城区实体地域范围是城市实际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空间地域范围,是城市实际建成的区域,侧重于实际建设现状。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已无建成区概念。
19.第三十五条增加办法的解释机关。在原第四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本办法由个旧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修改依据: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进行补充完善。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在法律责任上严格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无自设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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