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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政办发
  • 索引号
    gjszfbgs/2026-0000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个政办发〔2025〕16 号
  • 发布日期
    2025-12-15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个旧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红河州州本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5〕37号),修订形成个旧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一、根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规定,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项事项。

二、“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已作为个人创业“一件事”联办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办理,按照规定删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认定备案省内通办的通知》(云医保办〔2023〕47号),删去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实施机构由“市水务局”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市水务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根据职能工作调整,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事项实施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修改为“市林业和草原局”。

四、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在红河州公布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77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驻和运行情况,我市再删减“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4项事项。

请持续深化负面清单“回头看”工作成效,负面清单外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提供收件受理或办理服务,严禁“明进暗不进”,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附件:个旧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