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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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rmzf/2026-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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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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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个政发〔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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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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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办、局:
现将《个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职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之间的事务。各副市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州部署要求、市委工作安排,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统筹研究安排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决策。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州委有要求、市委有安排,政府必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打造服务在前、效率在前、公平在前、诚信在前、亲清在前的营商环境新品牌,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做到交往只讲公义、办事不徇私情,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市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研究事项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及其他驻个单位1位领导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研究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精神、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编制或调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产业发展、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布局、城乡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重要事项的规划;研究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大额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社会公共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政府出资、融资的地方建设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
(四)研究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制度规范;
(五)研究制定和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安全生产、劳动就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为民办事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七)研究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转股、合并、分立、上市,组建集团、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重大政策、重大合同行为;
(九)研究划定或者调整规模养殖区、禁养区、限养区,城市交通重点管制区,地下资源开采区、禁采区、限采区等区域范围;
(十)研究制定或者调整重大项目中对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十一)研究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十二)研究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研究较大规模政府投融资、招商引资项目的确定、全局性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市级确定由市财政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建设项目和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需要研究的重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十四)研究需提请州人民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研究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五)研究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各1位领导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办公室文稿科、信息科全程列席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企业、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或市政府其他班子成员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2日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凡属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承办部门应经部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议题,提请部门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议题,经部门协商分歧较大的,会前未经副市长组织召开专题会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其分管联系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送签和印发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班子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或相关范围落实的全国、全省、全州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专项性行政事项和全市性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的具体事项;
(四)研究各乡镇(街道)、云南个旧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市级有关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具体事务;
(五)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六)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报告,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相关情况、能够提出明确意见的分管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街道)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统筹起来,坚持每月开展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督查专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坚持学用结合,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州市党委安排组织学习,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采取自学、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和《红河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街道)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对各级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乡镇(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街道)提出指令性要求,应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凡与市人民政府决策安排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州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州委、州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2个月内制定出台。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街道)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印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规范个旧市人民政府印章、个旧市人民政府市长签名章等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分类报批。正式文件用印,以文件审批单为据。其他用印情形按以下原则报批使用。
(一)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一般事项以市长、副市长等签字为据,重大事项需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字为据;
(二)市长签名章使用,以市长本人签字为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账,登记用印日期、单位、事由、签批领导、经办人等。用印登记不全的,由用印人逐项登记清楚,严禁加盖空白印章。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应按要求做好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印章,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不得擅自带离指定场所,印章一般用印地点应为市政府办公室。有特殊情况需办公室外用印的,需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停止使用并未上缴的印章应及时移交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
第八章工作落实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州党委政府、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州党委政府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 完善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市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的落实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九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州委、市委实施办法,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战略性调研、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督查式调研,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要切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实际效果,积极为基层服务,确保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造福百姓。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党委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人民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党组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委请假报备,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报备。市人民政府其他班子成员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报备,任市委常委的副市长还应向市委请假报备;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假报备。
第四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相关程序报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时报州纪委审核,州委组织部备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同时报市纪委审核,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发扬“团结拼搏、迎难而上、敢于争先、真抓实干”的锡都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坚持“三严三实”,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惩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长效化。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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