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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个旧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个政办规〔2025〕2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个旧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旧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

本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为下列在本市无房且在本市租房居住的家庭:

(一)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并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人员待遇、孤儿补助的;

(二)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含最低工资标准),且至申请之日持续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三)持有本市城镇户口、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保险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含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在本市市区就业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至申请之日持续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在本市市区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含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城务工人员;

(五)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1年以上(含1年),且至申请之日持续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在本市城区租赁住房,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含最低工资标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外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人,户均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补贴面积在15平方米/人以内进行动态调整,若遇上级对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作出调整,则本市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

本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根据收入分为两类:

(一)一档标准: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并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根据当年报名户数结合上级下达资金量,补贴标准在10元/平方米以内动态调整;如遇上级对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则本市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二档标准:未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含)的,补贴标准为一档补贴标准的60%(最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按二档标准计算补贴金额),随一档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

每户家庭应发放的租赁补贴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户每月租赁补贴=补贴面积×补贴标准×保障人口。

四、租赁补贴发放起止时间的界定

(一)申请当年度租赁补贴时已持续享受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按一档标准发放本年度租赁补贴;

(二)申请当年度起享受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从《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审批日期下月起按一档标准发放;

(三)申请当年度停止享受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按一档标准发放至停低保前1月,停低保的当月起按实际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确定是否符合按二档标准发放;

(四)申请当年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以下统称“公租房”)的家庭,发放时间截至房屋租赁合同起租日期前1月;申请报名当年退出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从退房后1月起计算发放时间;申请报名当年办理入住手续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的,发放时间扣除入住公租房的时段;

(五)单人户申请人在发放日前死亡的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五、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住房情形认定

在收入条件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前提下,住房为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符合本市租赁补贴保障条件:

(一)申请家庭在本市无房、且租住房屋在本市并提交有效租房合同(协议)的;

(二)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出售房产未满3年、且租住房屋在本市并提交有效租房合同(协议)、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证明的。

六、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住房情形认定

(一)拥有私有房屋的;

(二)租住直管公房的;

(三)非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出售自有产权房屋未满3年的;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七、租赁补贴准入条件的动态调整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的相关规定,对租赁补贴准入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准入条件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根据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市住房情况的变化在上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

八、租赁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以下材料向所属社区(享受本市城镇低保的按低保所属社区,其他的本市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社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按居住地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个旧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份(本人签字加手印);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指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年满18周岁以上仍然就读全日制学校的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外来人员携带暂住证);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材料、工作状况材料(工作状况材料提交对象主要指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

4.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本人的养老保险交纳情况证明;

5.申请人家庭的居住信息材料;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材料;

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备注:证件、证书、发票等类型的材料应携带原件用于审验并提交复印件,证明类材料应提交原件。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规定详见每年度的租赁补贴发放方案。

(二)初审及公示

各社区自收到书面申请及证件材料后及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居住等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填写《个旧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登记表》,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三)复核

各社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核、盖章。

(四)终审及公示

经初审、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审。终审完毕后在《个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终审部门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经双方签印、签章后生效。

(六)租赁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协议》签订生效后,通过省财政惠农惠民一卡通平台按季度将租赁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中。

九、退出机制

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并进行定期复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住房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申请和复核期间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则根据相应情形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参与租赁补贴发放,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租赁补贴资格;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欠缺相关材料的,审核人员应通知申请家庭补正,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齐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租赁补贴资格;

(三)因申请人联系电话、社保卡信息存在问题且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无法及时联系处理或本人拒绝配合处理而导致租赁补贴发放失败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租赁补贴资格;

(四)发放当年度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产生变化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于变化月份起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单人户家庭申请人死亡或发生其他变故不能再继续领取租赁补贴的;

(六)领取补贴期间分配到公租房的家庭,自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七)若发现申请人家庭存在谎报或虚报瞒报家庭情况、伪造租房合同(协议)、将租赁补贴挪作他用等情形的,取消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同时责令其退回所领取的租赁补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也是今后一项长期性工作。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的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党和政府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在市级权威媒体公布当年度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足额拨付租赁补贴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住建局每年对租赁补贴资金做出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租赁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个旧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个政办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个旧市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