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4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州兴明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5527244108,法定代表人:孙子明,地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孙家寨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拾捌万元整(¥180,000.00)。
2024年8月23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4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拾捌万元整(¥180,000.00)。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