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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发布日期:2023-06-29 浏览次数: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2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金冶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099454,法定代表人:何文林,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下寨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颗粒物、砷超标排放。2022年11月10日该公司烟化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47.5mg/m³,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³的0.58倍。砷平均排放浓度为1.64mg/m³,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m³的2.28倍。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颗粒物、砷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理,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 

  2023年2月13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2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 

  该公司对我局处罚决定持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6月1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红政行复决字〔2023〕16号)维持我局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