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十八)

来源:政办  时间:2018/07/17 10:19  浏览次数: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3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D530000201807050007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举报人6月25日投诉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破坏基本农田、破坏集体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7月4日网上公示处理结果说是反映情况不属实,投诉人对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意,认为当地政府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有可能是该砖厂的相关手续,是现任的鸡街镇党委书记以前在国土部门任职时办理的,投诉人是一名共产党员,以多年的党性保证,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希望督查组再次认真调查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始终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2018年7月5日、7月6日,在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转X530000201807040016号、D530000201807050007号转办件后,紧急部署,连夜交办。7月6日、7日晚8时又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市委书记及相关领导参加会议并听取初查汇报,针对初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会议明确由市人民常务政府副市长汪霞为督办领导,由鸡街镇人民政府牵头,镇长林海涛为责任领导,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等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按照“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对举报件反映的问题,高度关注,深入调查,主动整改。

  (一)企业用地基本情况。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原红河州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州建公司)砖厂始建于1972年为国有企业,生产占用的土地因历史原因建厂时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1976年经云南省基本建设革委会批准((76)云基设字第63号)同意补办相关征地手续。1979年因生产取土需要,州建砖厂与小芭蕉第二生产队达成协议,云南省民政厅((79)云民民字第561号《关于红河州建公司砖瓦厂征用土地的批复》)同意将砖瓦厂右侧荒山一块划为该厂取料场。2004年,州建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办证申请,2005年,个旧市人民政府为州建公司颁发了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0号、第1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分别为1381㎡(2.07亩)、63817.98㎡(95.72亩)。

  小芭蕉6户村民共同出资于1985年建设名为联营砖厂的小厂,因无法经营,要求小芭蕉乡人民政府接管,1987年经与州建公司砖厂协商,小芭蕉乡政府把该联营砖厂承包给州建公司(承包期30年),砖窑场建设占地16.65亩,取土场面积约50亩。双方就有关事项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州建公司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修建了新窑,从事建筑用砖生产,并于2000年8月30日提出换发采矿许可证申请,经个旧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批准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5325010010157号,采矿权人为云南省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红河州建安公司砖厂,有效期为2000年9月25日至2005年9月25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06年2月9日经个旧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颁发了证号为5325010630039号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云南省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矿山名称为云南省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有效期为2006年2月9日至2009年2月9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2001年至2008年该厂因民事诉讼一直未生产。2008年至2017年,该厂生产不正常,停产时间较长。2017年,因承包合同到期,州建砖厂未继续承包,正式停产,并注销生产变压器。2018年,云南省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正式注销。

  (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的情况。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原生产建设使用的土地,于2005年1月4日取得了由个旧市人民政府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号为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0号、1131号,面积分别为1381平发米、63817.98平方米。个旧市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新建砖窑使用的土地,是依据小芭蕉乡政府与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之协议规定所取得。

  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先后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5325010010157,53250106030039),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其采矿行为合法。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央的第六环境保护督察X530000201807040016号协办意见》、《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央的第六环境保护督察D530000201807050007号协办意见》,明确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不存在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

  鸡街镇现任党委书记杨凌同志在国土部门任职时间为2007年8月-2010年12月,未参与过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土地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且时间也不符。

  鸡街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举报件的办理情况,既进行现场核实,又查找相关资料证据,实事求是,办理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一说。

  (三)是否存在取土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州建公司位于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委小芭蕉村小组二组的地界,该砖厂自1987年依据小芭蕉乡政府与州建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建新窑后便在协议规定的地界范围内取土制砖。2018年7月4日,经个旧市林业勘察设计队对照1984年的林相资料及2007年鸡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个旧市公益林区划,对小芭蕉村小组二组地界上的州建公司砖厂厂部及取土地界进行实地调查后,确定砖厂建设砖窑场使用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取土场占用部份耕地,不属于林地。

  根据《个旧市革命委员会国有荒山使用证》存根(编号000040)显示:荒山名称为老虎山,荒山坐落为寨子后面,四至界线为东至绿阴塘、南至松矿农场、西至小芭蕉寨子、北至北坡老虎山,现有林面积为无、荒山面积为3000亩,国有荒山使用林权所有单位为鸡街公社小芭蕉大队(现小芭蕉村委会)。

  州建公司砖厂取土场包含在此国有荒山范围内,2010年市国土局注销其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后,小芭蕉的部分村民先后在采区内栽种了玉米等农作物,现场检查时农作物长势正常。

  根据调查,个旧市林业局出具了《个旧市林业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X530000201807040016号转办举报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个林字【2018】98号)、个旧市林业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D530000201807050007号转办举报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个林字【2018】99号),砖厂的取土区均在批准的采矿证许可范围内,根据1997年-201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该区域不属于基本农田,也不属于林地。现状有少量裸露的地块,其余已被村民进行了复耕复种,形成连片耕地。

  后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存在部分基本农田,但砖厂已停止生产没有再进行取土,不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破坏集体林地、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一)调查结论

  经过现场调查核实,举报反映内容不属实。

  州建公司砖厂与小芭蕉当地群众土地纠纷问题由来已久。

  2006年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个旧市法院鸡街法庭起诉刘章云(小芭蕉村民)侵占了该公司已取得土地证的土地,法庭判决为刘章云退还该公司的11520㎡的土地。

  上述判决出来后,引发了该村村民的不满,2006年至2007年期间小芭蕉二组五社代表何秀琼将个旧市人民政府分别上诉至州中院、省高院,2007年12月8日,根据省高院《行政裁定书》(2007)云高行终字第55号内容,本案上诉人第五生产合作社是村民小组之下的合作社,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适格主体,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特驳回上诉人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五生产合作社的起诉,并撤销州中院(2007)红中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定。

  村民对省高院的判决表示无法接受,不断到我镇及市级、州级等相关部门上访。2016年以来,为妥善解决该问题,由个旧市政府牵头,州建设集团、市国土局、鸡街镇及小芭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代表就此问题开展了多次协调座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具体处理协议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汪  霞

  (二)公示情况

  此举报件的举报内容于2018年7月5日、7月7日在个旧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办结报告待上报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组审定后,将及时进行公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督促砖厂所有权人做好厂区监管工作,履行好主体责任。

  (二)加大巡查力度,对该片区开展定期不定期工作巡查。

  (三)尽力做好当地居民与砖厂矛盾调处工作。

  (四)尽快协调州建砖厂与小芭蕉村委会就承包期满的联营砖厂进行移交,并督促国有荒山使用权人小芭蕉村委会维护好国有资产。

  (五)积极引导小芭蕉村委会在此国有荒山内寻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进行开发利用,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D530000201807050026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个旧市宝泉花园小区临街商铺,名叫后厨私房菜馆的餐馆的油烟对着小区里面,油烟扰民。

  二、调查核实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始终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5日,在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转[2018]87号转办件后,紧急部署,连夜交办。7月6日晚8时又召开专题会议,市委书记及相关领导参加会议并听取初查汇报,针对初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会议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开云为督办领导,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局长马春喜为责任领导,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城区办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按照“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对举报件反映的问题,高度关注,深入调查,主动整改。

  2018年7月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查阅了个旧市后厨私房菜馆经营户开业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的申请资料,经查: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由联合调查小组对该经营户进行了实地核查。经调查核实:个旧市后厨私房菜馆的烟囱从小区平台延伸到小区外,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存在向外排放油烟的情况。

  2018年7月6日上午10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召开了分析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上午10点30分对个旧市后厨私房菜馆负责人詹亮的合伙人邵振兴进行了约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了《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个综执法字【2018】第71号)。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一)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属实。

  (二)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三)整改措施

  1、个旧市后厨私房菜馆在油烟未完成整改前,停止营业,责令其加装产品合格的油烟净化器及屋顶外排油烟管;

  2、市城区办积极做好经营户与楼上住户的协调沟通工作;

  3、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监督经营户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整改落实;

  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的规定,对经营户进行立案查处,拟处以罚款5000元,并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处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李开云

  (四)公示情况

  此举报件的举报内容于2018年7月7日在个旧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办结报告待上报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组审定后,将及时进行公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督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对立案经营户的处罚。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要求主城区的餐饮食馆加装产品质量合格的油烟净化器,以减少市区油烟的污染。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D530000201807050050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个旧市大屯镇有两家公司,一家是云南金星有限责任公司,每天下午就开始排放刺鼻气味的废气;另外一家是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午至晚上废烟尘就没有经过脱硫烟囱排放,而是从车间的厂房进行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废气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二、调查核实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始终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5日,在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转[2018]87号转办件后,紧急部署,立即交办。7月6日晚8时又召开专题会议,市委书记及相关领导参加会议并听取初查汇报,针对初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会议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汪霞为督办领导,由环保局牵头,局长黄映绯为责任领导,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按照“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对举报件反映的问题,高度关注,深入调查,主动整改。

  (一)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乘风公司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村,主要生产设施:回转窑5台,电炉10台,4㎡烟化炉2台,电解槽864槽、精炼系统一套。

  2、7月6日,联合调查组对各车间烟气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其中,1#、3#、4#、5#、6#电炉、合锡锅、熔锡锅烟气经沉降、表冷、脉冲除尘、脱硫塔处理后通过1#排放口排放;7#-11#电炉,2#-6#回转窑,1#、2#烟化炉烟气经沉降、表冷、脉冲除尘、脱硫塔、电除雾系统处理后通过2#排放口排放。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3台回转窑,9台电炉,电解车间,1台烟化炉正在生产,其他生产设备停产;通过调阅1#、2#脱硫塔2018年6月1日至7月5日操作运行情况记录表,以及现场用pH试纸对脱硫塔进水、出水测定,未发现异常。7月7日,根据举报内容安排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于下午15点至19点对公司电炉、合锡锅废气排放口、电炉、烟化炉、回转窑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未超标。

  3、2018年6月21日乘风公司委托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开展了有组织、无组织废气和厂界噪声监测,并出具报告(云尘检字[2018]-0726号),结果显示乘风公司锅炉废气排口废气、1号脱硫废气排放口废气、2号脱硫废气排放口废气、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等各监测项目监测结果均符合排放标准。

  (二)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

  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建于1969年,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77工厂”,2003年更名为现用名称。主要产品为:硫酸、普钙、复合肥。硫酸主要原辅料为硫化锡铜尾矿;普钙主要原辅料为碎磷矿、硫酸;复合肥主要原辅料为过磷酸钙、尿素,氯化钾、氯化铵、木薯渣、草炭、糖蜜、风化煤及菌种等。主要生产设备有两转两吸沸腾焙烧制酸系统3套,烘干和磨矿装置两套及混化装置,有机复合肥生产线1条。烟气通过沉降、除尘、酸洗、脱硫后,进入尾气吸收装置,最终通过烟囱排放。

  2018年7月6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 1#、2#硫酸系统因市场原因长期停产,3#硫酸系统2018年6月11起停产至今,化肥、有机复合肥生产线也于同日停产。通过调阅该公司资料发现,2018年1月23日,该公司委托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普钙1#磨矿系统、复合肥烘干机、普钙2#磨机、普钙2#烘干机、普钙氟吸收塔、复合肥2#锅炉、3号沸腾炉等有组织废气进行了监测,并于1月31日出具了检测报告(YNGK-[2018]-0068号),结果未超过国家标准。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一)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二)整改类型

  立行立改。

  (三)整改措施

  1、督促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防止事故性排放。督促金星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厂区自检自查,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2、加大对大屯区域内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汪  霞

  (四)公示情况

  此举报件的举报内容于2018年7月7日在个旧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办结报告待上报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组审定后,将及时进行公示。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加大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2、积极引导两家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降低排放。

  3、加强对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办度,举一反三,加强自检自查,及时公开查处和整改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以监督促整改,以监督促落实,营造保护环境、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