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个旧市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个人社函〔2019〕2号  时间:2019/12/20 10:51  浏览次数:

  刘松、秦丽萍、李跃祥、李永洪等四位代表:

  你们在个旧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继续解决完善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建议》的第125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征收土地方面

  (一)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先保后征”的原则,在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基础上,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州、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

  (二)自然资源局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2019年初,省、州已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指导意见。目前,我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正积极联系,制定实施方案,相关方案预计9月底出台。

  三、医疗保障方面

  2019年个旧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个人在集中缴费期间(每年的8-12月)按时到村委会自行办理参保手续,便可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如逾期不按时缴纳医保费用的,不可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失地农民社会救助方面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先后出台了《个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个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个旧市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城市低保标准557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3500元/年/人。

  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1〕195号)和2015年4月10日,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意见》(红发〔2015〕1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严格按照转户条件实施,对已到城镇居住,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确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给予救助。对虽然户口转为城市居民但仍居住在农村、以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仍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五、失地农民鸡街镇镇工作开展情况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根据这些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享受低保的首要条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省农村低保标准是家庭纯收入低于4200元/人.年。也就是说,享受低保待遇没有明确的身份规定,只要符合三个基本要件的都可以申请,失地农民同样可以申请。同时,低保是一种国家救助方式,不是福利待遇,更不是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都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低保救助的对象非常明确--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群。

  我局会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18至45岁的失地农民在培训和就业方面多创造机会,增加更多的就业渠道,配合各行业部门开展各种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积极参与培训,增加就业机会,争取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全市经济建设及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感谢你们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陈建伟   2122422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