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个旧市国土资源局 时间:2018/01/11 17:18 浏览次数:
一、受理范围
国家、省、州、市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审批条件
(一)审批类项目,分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两种。
(1)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确定选址方案及基本建设规模后,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行业规划或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按规定程序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2)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在预可研经过审查确定选址方案及基本建设规模后(不编制预可研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审查后,基本确定选址方案及基本建设规模后)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二)核准类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确定选址方案及基本建设规模后,依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按规定程序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三)备案类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依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投资备案证,按规定程序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四)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个旧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办公电话:0873-212569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法定休假除外
五、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依据(审批类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类为:项目列入相关行业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备案类为:项目备案文件等);
3.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相关图件(规划图、现状图需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原则上使用1:1万标准分幅图,线性工程经预审机关同意后可使用1:5万图件,图件需删除涉密信息。平面布置图需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并在图上附项目功能分区和主要经济指标);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审批类提供已完成审批的可研报告文本、核准类提供预完成审批的最新可研报告文本)(需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
5. 项目用地权属材料及项目现状分类面积表(需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6.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数据库表);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听证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此项材料);
8. 土地节地评价报告(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此项材料);
9.论证踏勘相关资料(开展论证踏勘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此项资料)
10.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许可证(矿山开发项目需提交此项材料);
11. 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1.涉密报件(资料)通过涉密渠道以纸质版报批(手工办理),不进入电子政务系统。
2.提供第1、2、3、4、5、7、8、9项材料时,提供pdf文档及纸质材料;提供第6项材料时,提供数据库表;提供第11项材料时,提供pdf文档及纸质复印件。
五、要件格式
联系市国土局规划科进行要件格式拷贝
咨询电话:0873-2125697(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领取地点:个旧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3-2125697(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监督电话:0873-2122394(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十、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