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

来源:个旧市财政局  时间:2022/02/19 1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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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级下达)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四、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五、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六、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七、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十八、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九、部门上年结余结转支出预算表

  第一部分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落实国家城乡低保政策,制订实施办法;核定城乡低保用款计划并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城乡低保网络建设和数据统计汇总。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中共个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个编办〔2019〕19号)相关要求,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是隶属个旧市民政局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单位未定级,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下设中心办公室、财务室、业务科三个科室。个旧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并入核算。

  (三)重点工作概述

  1.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2.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使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

  3.组织召开个旧市脱贫攻坚社会兜底保障政策培训暨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和协理员业务培训;

  4.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42号)、《关于建立个旧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个政办发〔2017〕13号 )、《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比例对全市救助人员进行入户核查。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2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0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1个。截止2021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6人,其中:行政编制 0人,事业编制6人。在职实有5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5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 0人,其中: 离休 0人,退休 0人。

  车辆编制0辆,实有车辆0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2年部门财务总收入66.9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66.91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1.65万元,增幅21.08%。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8月,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调入1人,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2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66.9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66.91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66.91万元(本级财力66.91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1.65万元,增幅21.08%。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8月,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调入1人,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增加。

  (三)预算总收入增减变化情况

  2022年部门预算总收入66.91万元。其中,本级财力安排收入66.91万元。较上年增加11.65万元,增幅21.08%。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8月,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调入1人,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增加。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2年部门预算总支出 66.91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 66.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9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1.65万元,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8月,从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调入1人,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增加;项目支出0万元,与上年对比无差异。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预算支出66.9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93万元(基本支出60.93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98万元(基本支出5.98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具体说明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53.8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具体是工资福利支出(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含一般公用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管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与上年对比增加9.34万元,增幅20.9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8月,从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调入1人,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06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较上年增加1.25万元,增幅21.51%。主要原因为:2021年8月,从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调入1人;2022年调整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部份增加,支出增加。

  3.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4.4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较上年增加0.79万元,增幅21.76%。主要原因为:主要原因为:2021年8月,从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调入1人;2022年调整缴费基数,单位缴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部份增加,支出增加。

  4.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1.56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单位职工公务员医疗补助。较上年增加0.27万元,增幅20.93%。主要原因为:2021年8月,从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调入1人;2021年调整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部份增加,支出增加。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工资福利支出62.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2.69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2.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6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6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资本性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无。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88元,较上年减少0.06万元,下降3.09%,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88万元,较上年减少0.06万元,下降3.09%,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1次,共计接待11人次。

  主要原因为:厉行节俭,减少“三公经费”开支。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无。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指用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3.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5. 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6. 经济科目,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1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0.41万元,增幅23.43%。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8月,从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调入1人,支出相应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资产总额0.0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07万元,固定资产0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本年资产总额与上年的0.07万元相比无变动。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万元。鉴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月资产月报数。

  (四)本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部门总体绩效目标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含民主评议结论),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核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部门预算具体绩效情况如下:

  1.部门年度目标。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稳步提高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标准,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用临时救助工作。

  2.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1)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稳步提高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标准。(2)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面纳入政策性兜底保障范围,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具体工作。(3)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积极开展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使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4)认真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应养尽养。

  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指标。

  (1)产出指标<一级指标>,其中:

  二级指标:数量指标。三级指标:享受城乡低保的人数,指标质:≧26400人,绩效指标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3〕24号)《个旧市民政局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个民联发〔2021〕1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39号)。

  二级指标:质量指标。三级指标:城市低保标准增幅,指标质:≧5%,绩效指标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3〕24号)《个旧市民政局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个民联发〔2021〕1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39号)。

  二级指标:质量指标。三级指标:农村低保标准增幅,指标质:≧5%,绩效指标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3〕24号)《个旧市民政局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个民联发〔2021〕1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39号)。

  二级指标:质量指标。三级指标:政策知晓率,指标质:≧90%,绩效指标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3〕24号)《个旧市民政局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个民联发〔2021〕1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39号)。

  二级指标:时效指标。三级指标: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及时率,指标质:=100%,绩效指标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3〕24号)《个旧市民政局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个民联发〔2021〕1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39号)。

  (2)效益指标<一级指标>,其中:

  二级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三级指标: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提升情况,指标质:稳步提高,绩效指标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3〕24号)《个旧市民政局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个民联发〔2021〕1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39号)。

  二级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三级指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指标质:进一步完善,绩效指标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3〕24号)《个旧市民政局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个民联发〔2021〕1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39号)。

  (3)满意度指标<一级指标>,其中:

  二级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三级指标:内部职工满意度,指标质:≧90%,绩效指标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3〕24号)《个旧市民政局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个民联发〔2021〕1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39号)。

  二级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三级指标:困难群众满意度,指标质:≧90%,绩效指标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3〕24号)《个旧市民政局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个民联发〔2021〕1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39号)。

  第二部分 个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表

  监督索引号532501003314005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