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个财监发〔2024〕4号)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24/04/24 11:10  浏览次数:

 

市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职责,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监〔2024〕8号)及《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监管“清源行动”2024年重点任务措施清单的通知》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单位会计法规执行、资产管理及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并纠正资金收支、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规范单位内部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全面提升我市会计信息质量。 

  二、检查对象 

  根据省州财政部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中各抽取1个单位开展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定,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从地方金融机构中随机抽取1个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20日前结束。(具体检查时间以《财政检查通知书》及电话通知为准)。 

  四、检查方式、内容和依据 

  (一)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综合利用调查、座谈等形式,采取询问、谈话、收集数据及信息、翻阅档案等方式开展检查。同时,按照省州财政部门的部署要求,做好我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考评各项准备工作,以备考评。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内容 

  重点关注单位2023年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及相关单位。帮助查找被检查单位资产负债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肃财经纪律。 

  1.资产方面。重点关注资产初始和后续计量、确认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执行现金收支核算制度;是否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核算;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核对,是否存在固定资产账卡、账实、账账不符问题;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否准确等。 

  2.负债方面。重点关注负债计量、确认是否准确;借款事由是否规范,借款数额、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应付及暂收款项、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核算是否准确、及时。 

  3.净资产方面。重点关注净资产计量、确认是否准确;专用基金的来源及构成是否合理、真实;累计盈余是否存在新旧衔接时的科目余额增加核算工作量。 

  4.收入方面。重点关注收入计量、确认是否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和国库指标对账一致,实有资金管理的收入是否准确计量;是否存在未全口径核算收入,在往来账中隐藏收入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存在截留、坐收坐支、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将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收入通过下属单位进行核算;是否存在不调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机制凭证仍手工录入凭证挂接项目的情况;预算会计各类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否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类,辅助项中的预算项目、功能科目、经济分类等是否准确计量。 

  5.支出费用方面。重点关注支出计量、确认是否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补助、奖金、福利发放是否合规;有无擅自调整项目支出、虚列支出等问题;专项资金与经费是否存在混合核算问题;是否存在以各种名义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套取资金或虚列支出问题;业务活动费、资产处置费、捐赠支出等是否合规;各类财政预算支出是否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分类;实有资金管理的支出业务是否按照具体项目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是否按照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辅助项中的预算项目、功能科目、经济分类等是否准确计量。 

  6.结余结转方面。重点关注预算会计结余结转金额是否与决算上报金额一致;实有资金账户管理的结余结转科目余额是否与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的期末余额一致;各类涉及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的业务,结余结转核算是否准确。 

  7.预算管理方面。重点关注收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包括各项收入预算编制是否合规,收入项目是否全部纳入预算,人员经费编制是否合规,公用经费预算是否按照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执行财政批复方案,是否细化到具体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委托业务费(聘用中介机构、专家、研究机构等)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规;预算编制是否考虑结余资金因素进行统筹整合;预算结余确认是否准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流入、流出、调整、滚存确认是否准确。 

  8.决算管理方面。重点关注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审查、立项依据、项目实施程序等是否合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被检查单位资产及与之相关的收入是否纳入核算范围,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资产处置是否符合规定,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预算支出是否存在超预算或无预算问题,“三公”经费、津补贴、奖金支出是否合规;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是否真实,结余资金是否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9.财务基础工作方面。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岗位;会计科目、辅助项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记账凭证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不齐全等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填制会计凭证、设立会计账簿。 

  10.新旧制度衔接等方面。重点关注2019年新旧会计准则制度衔接情况,期初余额调整是否准确;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是否按照“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原则编制。 

  (三)对社会团体检查内容 

  重点关注单位2023年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及相关单位。 

  1.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 

  2.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3.财务核算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 2004〕7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4.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情况;特别是有无乱收费、抽逃注册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5.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票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捐赠收入是否纳入社会组织账户;捐赠或转赠过程中是否存在牟利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6.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专兼职和领取报酬情况。 

  7.收费情况。会费收支情况;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 

  8.支出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团体法定账簿核算、将团体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收支交由其他团体或个人收取的情况;是否使用其他团体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是否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是否存在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情况;是否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团体财产;是否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团体财产;是否存在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情况;是否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是否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团体、个人不收回;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9.分支机构情况。检查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情况。检查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有效管理,是否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资金在社会组织以外账户收支等情形,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 

  (四)对企业检查内容 

  重点关注单位2023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关注是否有代理记账机构参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 

  1.是否依法设立会计账簿、是否有账外账。 

  2.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 

  4.会计凭证是否合法、账账、账证、账表是否一致。 

  5.资产是否真实。货币资金、存货是否按规定实施盘点,盘点方法是否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结算事项是否清晰、真实;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6.负债是否真实。是否有对外担保事项,对外债权、债务纠纷情况。 

  7.产品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有无虚列成本费用或少列、不列成本费用。 

  8.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各项其他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等是否入账,有无虚增收入或隐匿收入的情况。 

  9、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对外投资是否及时记账,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入账。 

  10.有无违规担保、未决诉讼的情况。 

  11.纳税调整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 

  12.是否按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13.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 

  14.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 

  (五)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5.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 治站位,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统筹安排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总负责,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大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投入,周密部署,深入检查一线,适时动态地掌握检查情况,召开布置会、查前培训、混合编组、现场巡视、集中审理等方式,确保检查质量和成效。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法规和税政科(行政审批科)牵头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二)规范程序,提质增效。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云南省省级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程序》(云财监〔2017〕65号)和《云南省省级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纪律》(云财监〔2017〕 64号)等相关规定开展检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底稿完整,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依法监督,严明纪律。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做到检查全过程留痕,检查人员严格执行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对外透露检查的相关情况和信息,不得将检查资料、信息用于检查无关的事项,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四)精准发力,严肃处理。坚持强穿透、补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大对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全面建立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通过以报刊、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扩大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六)群策群力,密切协作。会计监督是财政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是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促进财政政策落实的有效工作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务求实效。参检人员应提高认识,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联 系 人:甘承意       

  联系电话:0873-8870052  

  联系邮箱:731346232@qq.com 

  附件:1.被检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2.被检查单位承诺书 

  3.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个旧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被检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请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组所需相关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单位基本情况(含下属单位)、三定方案、单位法人证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年报和资产卡片; 

  (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四)部门预算批复; 

  (五)预算管理一体化会计核算模块中的序时账、科目余额表(末级); 

  (六)预算管理一体化预算执行模块中预算执行报表下的单位指标结余表、支付明细查询表; 

  (七)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 

  (八)会计凭证、审计报告、部门年度财务报告; 

  (九)单位银行专户资金管理台账; 

  (十)部门决算报告(jio或Excel);  

  (十一)其他和检查有关的资料。 

  二、社会团体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登记证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如有); 

  (三)章程; 

  (四)单位组织结构框架图; 

  (五)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记录; 

  (六)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如有); 

  (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税务鉴证报告(如有); 

  (八)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九)财务会计资料。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银行存款对帐单; 

  (十)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如有)或房屋租赁协议; 

  (十一)财产产权证明(如有); 

  (十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如有); 

  (十三)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减免税批文(如有); 

  (十四)职工劳动合同、个税申报表; 

  (十五)重大交易合同和决议; 

  (十六)其他和检查有关的资料。 

  三、企业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基本情况(含单位机构设置、职工情况及业务规模等); 

  (二)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名单; 

  (三)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制度等); 

  (四)三证合一证书、单位章程; 

  (五)财务会计资料,财务报表、账册、凭证、明细科目余额表及序时账,银行账户清单、银行对账单、企业信用报告等; 

  (六)收入统计台账(统计到产品明细); 

  (七)涉及收入材料的经济合同台账及相关供货商、客户台账; 

  (八)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九)税收自查情况的相关资料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项税费享受优惠政策的批复文件; 

  (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权属证书(包含相关专利证书); 

  (十一)固定资产、存货资产年末盘点表; 

  (十二)成本费用归集核算说明; 

  (十三)往来款项账龄分析明细表(详细到挂账性质、挂账时间等); 

  (十四)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及考核方案; 

  (十五)单独保管的材料出入库资料; 

  (十六)相关财务核算软件核算备份数据(包括固定资产、 原材料、存货及发票开具数据); 

  (十七)其他和检查有关的资料。 

  附件2 

  被检查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悉检查事宜,了解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尊重检查组工作人员; 

  三、不提供虚假单位信息、资料、数据,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不干涉检查组工作; 

  五、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或检查结果; 

  六、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或检查相关资料; 

  七、不将所知晓的检查工作情况和检查意见透露给无关人员; 

  八、不擅自发表有关联合检查工作内容的言论; 

  九、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虚心接受检查意见及结果。 

  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四项纪律 

  (一)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二)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三)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四)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二、八个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超标住宿安排。 

  (二)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 活动。 

  (四)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八)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