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1/10 14:4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个旧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生产、经营、加工矿产品。

  二、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下列行为:(1)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越批准范围开采;(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3)以招商引资、土地整治、乡村振兴、重点工程、矿山复垦、生态修复、种植、养殖等项目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4)非法制售、使用、储存民爆物品和为非法采矿点提供民爆物品,以及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林地资源;(5)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流转土地、提供电力、机械设备、民爆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6)对非法开采和非法运输矿产资源隐瞒不报、通风报信、阻碍执法。

  三、具有第二条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非法开采、经营、加工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撤离各种生产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地表植被。已实施相关矿产资源非法行为并形成违法事实的,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凡未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盗采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呼吁广大人民积极举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凡举报属实且违法处置完成后,从该违法案件罚没收入中根据案情大小给予举报人1000元—30万元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873—2188014(个旧市人民法院)

  0873—2138385(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110(公安)

  0873—2123379(个旧市司法局)

  0873—2135589(个旧市自然资源局)

 

  个旧市人民法院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个旧市公安局 个旧市司法局

  个旧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