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各有关单位:
《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旧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个旧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指:
本市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第三章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条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对设施进行管理,已建成的,改造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六条 禁燃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禁燃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有权对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进行举报。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禁燃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执法活动,金湖街道、宝华街道、锡城街道办协助巡查、宣传等非执法工作。
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污染防治工作。
发改部门应当严格项目、技改项目审批,严格审查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及技改项目。
住建部门应当严格施工许可证核发,严格审查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餐饮业经营性商户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情况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对禁燃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个旧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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