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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信件归属 | 个旧市人社局 | ||
|---|---|---|---|
| 信件标题 | 请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 ||
| 内容 |
请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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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时间 | 2026-06-26 | ||
回复信息
| 回复日期 | 2026-06-29 | ||
|---|---|---|---|
| 回复部门 | 个旧市人社局 | ||
| 回复内容 | 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个旧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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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 | 个旧市人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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