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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果反馈
  • 索引号
    gjzsthjjgjfj/2026-0006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9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拟废止《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开展《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合法性、适应性专项清理评估工作,因该文件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207条禁燃区划定权限规定相抵触,拟对该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我局于2026年9月23日印发《关于征求废止〈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意见的函》,向各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截至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均表示无意见;其余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本次征求未收到修改及反对意见。

本次拟废止仅作旧文件清理,不新增行政权力、不增设市场主体义务,不设置新的禁燃区管控要求。文件废止后,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工作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待红河州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全州统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后,我市严格按照州级划定范围开展监管执法,实现政策平稳衔接,不会出现监管空白。

下一步,我局将按程序推进该规范性文件废止相关工作。感谢各单位、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李海 联系电话:0873‑2128817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6年9月29日




附件1:关于征求废止《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意见的函

附件2:关于废止《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附件【关于废止《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关于征求废止《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意见的函.docx】